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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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仅有一个法官

    只有在专制政体下才会出现这样的官员。我们从罗马历史可以发现,如果只有一个法官,他就会疯狂地滥用职权。阿皮乌斯[196]在法庭上向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197],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也敢随意摧毁。他是十大执政官之一,却糟蹋法律的公正,狄特·李维讲述了他的行为。阿皮乌斯曾指派一个人为他索取维吉尼亚作为女奴,按照他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没有最后判决时,应该把维吉尼亚交给她的亲属,于是维吉尼亚的亲属向他提出这样的请求。阿皮乌斯公开宣布,因为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庭,他的法律就不能执行[198],因为他是为父亲制定这条法律的。

    第八节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在罗马,与共和政体相适应,公民之间可以相互控告。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公共利益。到了帝政时期,仍然遵循着共和国的原则,不过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后来就出现了一批奸诈之人和一批告密者。君主一看到一些人犯了法被判刑,就会很愉悦,于是那些染有恶习、品行恶劣,有一些才华又很有野心的人就绞尽脑汁去寻找这样的犯法者,因为这样做既让他得到利益又能获得名声[199]。我们国家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君主是为执行法律而立的,为了惩处罪行,他会在每个法庭里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执法,这条法律相当好。如此一来,告发者是何许人也,我们也就不会知道了。如果这位为公众复仇的官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苗头,就可以强迫他说出告发者是谁。

    柏拉图在其《法篇》[200]中主张,应该惩罚所有懒得向官员告发或提供支持的人。现在已经不使用这种做法了。公民之所以能够享受安定的生活,是因为公诉人无时无刻不在关心着公民,并为此而付诸行动。

    第九节各政体刑罚的适当限度

    相对而言,专制政体比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更适合重刑,因为,专制政体是以畏惧为原则,这与以荣宠为原则的君主政体和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有所不同。

    爱国心、羞耻感是宽和国家民众的特点,正因为如此,那里的人都担心被埋怨,而很多犯罪念头也因此而打消。所以,宽和的国家,民法纠正起来较为容易,没必要用那么多强制措施,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确有不良行为就够了。

    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好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往往是如何使民风仁爱敦厚,而不是如何施用刑罚,着力点应在于对犯罪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后的惩治。

    在中国这个东方帝国,有很多著作家都坚持并指出[201],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的增多与改朝换代、江山易主的临近是成正比的。原因在于,民众的风气越坏,刑法就会越严苛。

    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越严厉、越残酷越好。因为在那里的人民,心中的悲伤、痛苦之大,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所以,他们在乎的多是生死,而不是生活的好坏。而宽和政体下的人民就不同了,对他们来说,剥夺生活的权力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因为他们对失去生活的担心远胜于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只有像和尚这样不幸到极点的人才会变得冷淡苛刻,幸福到极点的人同样也会,征服者就是最好的例子。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有温和的性情,才能对人寄予同情之心呢?那些趋于中间,生活不好不坏、命运不上不下的人。国家与人一样,这也是为什么蛮族与专制政体多见凶残、少见温情的原因所在,一个是生活极端艰辛,一个是一人奢华、众人苦楚,恰恰都在两种极端。宽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从上到下,人人都有着不穷不富的家境、不好不坏的命运。

    史书上多处记载苏丹们在司法方面凶暴残忍的事件,充分揭露出人性邪恶的一面,当我们读到此处总会为之痛心。

    在斯巴达有一种很是匪夷所思的刑罚,也是其主要刑罚之一:妻子不可以借给别人,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的妻子,并且,在家里时,只能与没结过婚的女子在一起。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法律规定,它就是刑罚,都有其惩罚的目的。

    第十节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法国古代,君主政体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完完全全的体现。贵族与非贵族同犯一案,如果这个案件应得的是罚钱处罚,那么,非贵族交纳的罚金要少于贵族[202]。若是刑事案件则反了过来[203],荣宠在身的贵族,要被消去荣宠,同时剥夺列席法庭审案的权力;没有荣宠可夺的小民,则以体罚代之。

    第十一节民风正则刑罚少

    正直是美德的基石,其力量之大无法估量。对于一个本性正直的人来说,因为他一心向善,所以,立法者只需告诉他什么是善就可以了。罗马人民恰恰就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儿建议,而不是法律的严令。

    罗马共和国最初用的是君主法和十二铜表法,瓦雷烈法[204]与拜尔希安法[205]问世,并产生效果之后,前法就基本被弃用了,因为,虽然刑罚减轻,共和国的治安却没因此不如以前,国体也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下滑迹象。

    官吏对会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使用粗暴手段这种做法,是瓦雷烈法严令禁止的。就算是这样,对违反的官吏,除了称其为恶吏外,并没有其他处罚[206]。

    第十二节刑罚的作用

    太多的实例让我们不得不相信,刑罚宽和的国家公民对刑罚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刑罚严酷的国家。

    一个凶暴残忍的政府,如果发现国家出了问题,往往急于求成,这种立即奏效的心理通常让它用新的更严酷的刑罚来替代原有的法律。政府一味这样,而没有新的办法,这样时间一久刑罚就失去威慑力,不管它有多严酷。没办法,政府只得对每件事都施以重刑。比如,有的大国,有一种车轮碾压的刑罚,是专门为拦路抢劫而发明的,因为这种案件在那里经常发生,在实施之初的一段时间也起过一定的震慑作用,可是没多久,拦路抢劫的事情便死灰复燃了。原因很简单,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了,也就没那么畏惧了。

    因为多次出现士兵溜号的事情,于是上面就制定了一条“溜号者处死的”的条律,可是士兵溜号的事情照样发生。因为职业使然,士兵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虽然有时只是一种夸耀,但不得不承认士兵面临死亡是常有的事,再以死来威胁当然效果不佳了,道理就这么简单。换个角度想想,对于士兵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他们在习惯看淡生死的同时,也习惯光荣,如果把对他们的处罚改为终身受到耻辱[207],这样表面上看刑罚是减轻了,可是对于士兵来说却是加重了,他们就不得不考虑了。

    其实,大自然提供的管人方法多种多样,我们需要的是对症下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乱用。切记,极端的手段绝不是最好的管人办法,因为,一切效果不佳的原因,不是刑罚太轻,而是没有触及犯罪的本质。

    大自然授人以鞭子,是让它作为耻辱的象征,是让它带来的耻辱感直达犯罪心灵,而不是只打在皮肉,我们不能违背大自然的意志,否则,将事与愿违。

    刑罚的本意是让犯罪者感到羞耻,从而改过自新。一个国家,如果不加选择,不分群体,恶棍和君子一样,同施以酷刑,这一定是一个暴戾政府,那么,刑罚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然,还有一些国家,那里的人们似乎很规矩,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祥和,同样是政府暴戾所致。因为在那里只有酷刑,哪怕只是一点点小小的过失,规矩只是害怕酷刑的表象。

    在专制政体中,立法者对这些问题也进行过纠正,可是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只看到了问题,而看不到问题对将来的影响,或者他们就没打算看,所用的方法也无非是以暴制恶,立法者在此表现出来的除了狠毒,就再没有其他了。殊不知,却严重侵蚀了人民的精神,并对专制主义渐渐麻木。

    雅典与斯巴达发生战争期间,雅典人夺得了两条战船,并把两条船上的所有斯巴达人从悬崖推下摔死,之后又在会议上通过了以后所获战俘全都砍去双手的决议,虽然阿蒂曼图斯反对,可是并没人听他的。后来,吕山德[208]战胜雅典人,并俘虏了包括菲隆克莱斯在内的很多雅典人,当他从战俘口中得到这个消息后,于是把除阿蒂曼图斯外的所有战俘处死,并在临刑前大骂菲隆克莱斯,说是他玷污了雅典人的精神,是他让整个希腊变得残忍。

    普鲁塔克[209]在书中这样写道:“一千五百个公民被阿戈斯人处死后,雅典人也感到自己想法的残酷,于是举行了祈求众神帮雅典人驱除心魔的赎罪祭。”

    法律不再能约束人心、法律腐蚀了民心,这是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二种尤甚,因为第二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

    第十三节得不到执行的日本法律

    太过严酷的刑罚对专制主义也是一种腐蚀。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日本天皇是被神化的君主,他的伟大绝不能被侵犯,只要是违背天皇意愿的行为一律被视为大罪,这是因为奴役制思想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意识中,一切财产都是天皇的,一切罪行都直接或间接损害天皇的利益,所以,刑罚根本不是在惩戒犯罪,而是在为天皇报仇;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210]

    撒谎有时候是出于本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自卫,可是在那里,在官吏面前不撒谎,[211]就要被判处死刑,这与人的天性是相违背的。

    在那里,一些被重判的行为,可以说完全没有犯罪表象,比如说赌博,在他们的法律条文中居然是死刑。

    日本是一个执拗而又无所顾忌、坚定而又有毅力的民族,性格古怪得让人不可思议。他们什么样的苦都能吃,什么样的风险都敢面对,从这一点来看,刑罚严酷似乎并没什么错,然而,这些人把自杀看成常事,还采用剖腹这样残忍的方式,显然并没把死当回事。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再说,对他人受刑司空见惯,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对酷刑麻木?

    对于日本人的教育,不少游记[212]中曾提到,说不能用太过凶狠的方法对待奴隶,他们被逼急了是会反抗的,他们受罚时的倔强之态就是先兆。所以,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要多用一些平和的方法。从某种意义来说,家务就是政务、民事的一个缩影,当政者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呢?

    想让人们的精神走回归之路,以下做法是立法者明智的选择:适当增加一些奖励;找到一些相宜的哲理、道德和宗教规劝的语言,就日本人的性格进行规劝、告诫,以纠正其荣辱观,让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并追求这种幸福,从而享有这种幸福带来的温馨与安宁。也许立法者会担心人民因刑罚减轻而不服管教,那么,可以不大张旗鼓[213],而是先从一些确定不该重判的案件入手,予以宽宥,循序渐进,最终达到改判所有可以改判的案件的目的。

    然而,日本的立法者虽然也曾在刑罚上下了一番功夫,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结果。原因很简单,专制政体选择的不是宽和,而是把专制发展到极限,所以这些善于变通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专制政体下是看不到的。

    受到惊吓的人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如果到处是这种让其没有安全感的因素,这个人就会变得残暴。而要想控制这种局势,只得施以更加残暴的手段。

    日本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久之,形成其精神。它之所以能成功摧毁基督教,不是因为它多有力量,而是它有多暴烈,而它的成功正说明了它的失败。它的无能,就是在它试图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一点点显现出来的。

    在京都,年轻的男女夜里被掠走,再被扔在公共场所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杀死,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掐死;暴徒们把他们衣服扒光用布袋装着,为的就是不让他们知道都经过了哪些街,走过了哪些路;如果是被暴徒看上,不管你是骑马还是坐车,都在劫难逃,他们会把马腹刺破,让骑在马上的人摔下来,他们会把马车掀翻,把车上的女人和钱财抢走。荷兰人因为怕被人杀死,而不敢夜宿露台……要想了解这些,就去读一下关于皇帝[214]与大老[215]在京都会见的记录[216]。

    另外,法律如果太严酷反而得不到更好地执行。皇帝整日过着糜烂淫乐的生活,但并没有正式的妻子,所以可能有无后的危险。大老就把两个非常美丽的女子送给他为妻,好意难却皇帝就把其中之一娶了。奶妈见皇帝从未与这个女子行夫妻之礼,就开始到处找更加美的女子给皇帝,可是依然没有打动他的心。后来,一个兵器匠的女儿被他看上,并不顾一切娶其为妻,没过多久兵器匠的女儿[217]便给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一个身份低贱的民女登堂入室,对那些高贵出身的宫中女子来说简直是一种侮辱,于是她们合谋掐死了这个皇子。因为怕皇帝知道怪罪,那不知要有多少人掉脑袋,于是这件事情便隐瞒了下来。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刑法过于残暴,人们不得已,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去执行。

    第十四节罗马元老院对酷刑的看法

    艾奇利亚法[218],是罗马执政官阿奇里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在任时期,为预防暗地策划不良事情,由保民官制定的。狄奥[219]认为,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是元老院推动的,并下决心为艾奇利亚法制定严酷的刑罚,而当时的民众也极为赞同。然而,元老院却提出了异议,认为要使人震惊,恐惧酷刑的确有一定的效果,可是,这样势必没人敢来投诉,也不会再有人有胆子做法官了。相反,刑罚不那么严酷,就会有人敢来投诉,也不愁没人处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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